人间烟火事2025年12月22日 13:46消息,探讨《红楼梦》作者争议及后四十回著作权问题。
目前普遍认为《红楼梦》的作者是曹雪芹,但早期的版本和相关史料对此记载并不充分,现存各版本的署名也存在较大差异。学界围绕作者问题长期争论,至今仍未达成一致。特别是关于小说后四十回的作者归属,各种标注更是存在显著分歧。

宋惠民绘曹雪芹

一、各时期署名情况溯探

《红楼梦》诞生于十八世纪中叶,最初仅以抄本形式在小范围内流传,目前所见的甲戌本、己卯本、庚辰本等版本均未标明作者姓名。 这部经典之作在早期传播过程中,因缺乏明确的署名而引发了后世对其作者身份的诸多探讨。尽管如此,它依然凭借深刻的思想内涵和精湛的艺术表现力,逐渐成为中国古典文学中的巅峰之作,对中国文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至清乾隆五十六年(1791),程伟元在高鹗协助下,首次采用木活字刊印了120回全本《红楼梦》,但并未明确标注作者信息;在其所撰序中提到:“《红楼梦》小说本名《石头记》,作者相传不一,究未知出自何人,惟书内记雪芹曹先生删改数过。”仅隔数月,在次年初春,他们又“聚集各原本详加校阅”,“补遗订讹”,刊刻出新的印本。 从文献流传的角度看,这一版本的出现具有重要历史意义。尽管未明确作者,但提及“曹雪芹”这一名字,为后世研究提供了关键线索。程伟元与高鹗的合作,不仅推动了《红楼梦》的广泛传播,也反映了清代中后期文学出版的某种运作模式。值得注意的是,这一时期对文本的整理与修订,体现了当时文人对经典作品的重视与责任感。

这两种版本,前者通称为程甲本,后者即程乙本。虽然程乙本在文字和内容上对程甲本进行了不少修改,但就作者身份而言,并未作出明确标注,也未透露出任何新的线索。 在我看来,程乙本的改动虽看似细微,却可能对读者理解原著产生一定影响。尽管没有新增的作者信息,但这些改动本身或许反映了后人对原作的不同解读或整理意图,值得进一步关注与研究。

1921年5月,中国现代出版史上的重要人物汪原放(1897-1980)对传统的抄本和刻本排版方式进行了彻底革新,首次使用新式标点符号整理出版《红楼梦》,显著提升了读者的阅读感受。然而,该版本的版权页仅标注了句读和校对人员的姓名,关于作者的信息则未作任何补充或添加。
此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,以新式标点整理刊印的《红楼梦》,还有汪原放主持的上海亚东图书馆于1927年所印以程乙本为底本的重排本、1924年中央编译局本、1934年新文化书社本、1948年广益书局本等,均大致同汪原放初排本,有句读、校对,或标点、校阅、校勘人的姓名,而无作者信息。
亚东版《红楼梦》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作家出版社首先于1953年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《红楼梦》整理本。此本以亚东重排本为底本,封面标以“曹雪芹著”,版权页亦题“著者:曹雪芹”。卷首《关于本书的作者》,开头第一句即是:“本书的作者曹雪芹,名霑,雪芹是他的号。”开了《红楼梦》署作者之名的先河。
1987年,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《红楼梦》校注本,由启功先生担任顾问,张俊等专家进行注释和校勘,在全书各处均明确标注“曹雪芹著”。
与此署名较为接近的是,商务印书馆2013年出版的由张俊、沈治钧评批的《新批校注红楼梦》,在标注“曹雪芹著”的同时,也加入了“程伟元、高鹗整理”的署名,这种做法更为客观地体现了程、高二人在《红楼梦》流传过程中的贡献与地位。 我认为,这种署名方式有助于更准确地还原历史事实,既尊重了原著作者的贡献,也承认了整理者在文本传播中的作用。在文学研究中,明确作者与整理者的分工,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作品的形成背景,也有利于学术研究的严谨性。
《新批校注红楼梦》
1957年,人民文学出版社推出的《红楼梦》横排版本,由启功负责注释,周汝昌、周绍良、李易负责校订和标点。该版本以程乙本为底本,作者署名为“曹雪芹、高鹗”,首次将高鹗置于重要的著作者位置。
1982年,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艺术研究院《红楼梦》研究所新校注本,前80回(实际为78回)以庚辰本作为底本,后40回以及前80回中缺失的两回则以程甲本为依据。参与校注工作的主要人员包括冯其庸、李希凡等,该版本仍署名为“曹雪芹、高鹗著”。
2006年,作家出版社出版斐效维注《红楼梦》程乙本,署曹雪芹著、高鹗续。此书注者在“校注说明”中列举出关于作者的七种说法,分别为:“曹作高续”说、“曹作程续高订”说、“曹作高续程订”说、“曹作某续高订”说、“曹作程高修订”说、“某作曹订”说、“叔作侄订”说。
他采纳了第一种观点,认为:“高鹗根据曹雪芹留下的提纲、书稿以及前八十回中的诸多暗示,可能还参考了其他人的续写作品,完成了后四十回的创作,并对前八十回进行了修订,从而使《红楼梦》成为一部完整的作品。”
这种作者署名方式与“曹雪芹、高鹗著”的说法并无本质差异,仍认为前八十回出自曹雪芹之手,后四十回则由高鹗所续。
人民文学出版社版《红楼梦》署名
2008年,人民文学出版社第三次出版此书的新校注本,将作者的署名改为:“(前八十回)曹雪芹著,(后四十回)无名氏续,程伟元、高鹗整理”。此后人民文学出版社本《红楼梦》作者的署名,即依此延续至今,影响甚广,似乎可以看作是现今对《红楼梦》著作权最有权威的标注。
此说承认程伟元、高鹗所做仅是整理工作,并将他们从著作权中剥离出来是对的;但同时却又说后四十回续者为无名氏,即作者不详,等于将后四十回作者问题悬置起来。
二、后四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
后四十回作者为谁?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,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。
一种观点主要从前后内容与风格的差异,认定后四十回的作者就是高鹗,由胡适与俞平伯率先提出,后由周汝昌、吴世昌、陆树仑等坚定响应。
高鹗殿试卷
第二种观点发现后四十回写得坏的太坏,写得好的又太好,文笔悬殊太远。所以有的应是曹雪芹的残稿,有的则出于高鹗的手笔。持此说者有张国光、舒芜、叶征洛等。
第三种观点承认程伟元、高鹗在程本中的《序》和《引言》中所说偶得“余卷”“抄成全部”之言是可信的,以为后四十回主体为曹雪芹原作,杂有高鹗、程伟元的增删修补,著作权应属曹雪芹。持此说者有林语堂、徐迟、宋浩庆等。
第四种观点认为,后四十回既非曹雪芹原作,也非高鹗续作,而是另有其人。王利器、薛洪赜、胡崧生等学者持此看法,其中部分学者推测后四十回可能是程伟元购得的他人作品,也有学者提出可能是曹雪芹的遗孀杜芷芳所续,但这一观点支持者较少。 在我看来,这种说法为《红楼梦》的成书过程增添了更多可能性,也反映出学术界对这一文学巨著研究的深入与多元。尽管缺乏确凿证据,但这些推测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作品的流传与演变。文学研究本就充满争议,不同的视角和假设能够推动我们不断接近历史真相。
就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来说,第一种“高鹗续书”说已很少有人认同。人民文学出版社第三版转而将后四十回的著作权归为“无名氏”,实际是认同上列第四种观点,以为后四十回作者另有其人,只是这个人不能确定。此体现的态度虽可称“严肃”,但如此罗列又显冗余与不伦不类,这种情况较为稀见。
实际此种署名一出即有学者提出质疑,如胡文炜先生以为“无名氏”续书不合情理,提不出相关的续书理由,其指出:“所谓‘无名氏’续书说,是受高续说的影响而认定后四十回写得不好,后来发现高鹗续书说难以立足,同时不愿回到相信程伟元搜集曹雪芹遗作的表白,才设想了一个‘无名氏’出来。如果说高鹗续书还有张问陶的诗和注,那么无名氏续书则连这样的似是而非、一言半语的证据也没有。如果说高鹗续书还有专家别出心裁地提出是出于朝廷的阴谋,有一个政治目的,那么‘无名氏续书说’,连勉强的、似是而非的、不是理由的理由也给不出一个来。”
《红楼梦欣赏与探索》
否定高鹗是后四十回的作者,许多知名专家学者认为后四十回应为曹雪芹所著,或者其中原本包含曹雪芹的遗留原稿或散稿,被程伟元发现后,与高鹗共同整理修订,最终成为完整的版本。
如现代著名作家、学者林语堂认为:“高本四十回系据雪芹原作的遗稿而补订的,而非高鹗所能作。”
周绍良认为:“可以肯定后40回回目是曹雪芹第五次‘增删’时‘纂成’的,而后40回文字,主要是曹雪芹原稿……”
熊立扬认为:“后四十回多为曹雪芹原作,也有高、程增删修补,著作权应属曹雪芹。” 从文学研究的角度来看,尽管《红楼梦》的后四十回在流传过程中经历了高鹗和程伟元的整理与修订,但多数学者仍倾向于认为这些章节的核心内容出自曹雪芹之手。这一观点在学术界具有广泛的共识,也得到了大量文献和版本研究的支持。因此,将后四十回的著作权归于曹雪芹,并非简单地否定高、程二人的贡献,而是基于对文本风格、思想脉络以及历史背景的综合判断。这一结论不仅有助于厘清作品的创作归属,也为后续的研究与传播提供了更为清晰的依据。
海外学者周策纵最早运用计算机对小说中词汇的出现频率进行分析,结果显示前后部分差异不大,未发现出自两位作者的证据,因此判断《红楼梦》百二十回均为曹雪芹的原作。
《红楼梦案:周策纵论红楼梦》
对《红楼梦》版本研究多年的资深专家张俊、沈治钧两先生评批的《新批校注红楼梦》,在“前言”中说:“程伟元、高鹗搜集整理了后四十回续书,并及时刊行了全部小说,他们是《红楼梦》传播史上的功臣。”
著名海外作家白先勇认为,《红楼梦》前八十回已布下天罗地网,千头万绪,若换一个作者,很难将那些长短不一的线索一一衔接,保持前后连贯。他进而直言:“后四十回根本就是曹雪芹的原稿。”这些观点和看法,确实有其合理之处。 从文学结构和人物塑造来看,前八十回的复杂性与深度,确实非一般作者所能企及。而后四十回在情节推进和人物命运安排上,虽存在争议,但整体上仍能与前文呼应,展现出统一的风格与思想。因此,关于后四十回是否为曹雪芹原稿的讨论,仍需结合更多史料与文本分析来进一步探讨。
三、“十年辛苦不寻常”,著作权应均属曹雪芹
我国古代的小说文体,尤其是白话小说长期被归入“俗文化”范畴,与“雅文化”的正统性形成对立,被视为“不登大雅之堂”的消遣品。因此,自其诞生之日起,就很少有作者堂而皇之地将自己的姓名署于作品卷端。如《三国演义》《水浒传》《西游记》《金瓶梅》等巨著,都无法从现存早期的版本上见到作者的署名或与之相关的明确信息。
至清代中叶,这种状况仍未改变。《红楼梦》第一回写:“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,披阅十载,增删五次,纂成目录,分出章回,又题曰《金陵十二钗》,并题一绝。”第一百二十回又有空空道人将抄本付与曹雪芹,此两处应该是说曹雪芹为《红楼梦》作者的直接而重要依据。
花费十年时间,先后“增删五次”,难道仅仅是“纂成目录,分出章回”吗?那又怎么会“字字看来皆是血,十年辛苦不寻常”?有此“十年辛苦不寻常”,难道还不该给曹雪芹以作者的名分?这样的文字难道不可看作是曹雪芹自认为作者的隐笔与表白?只是那个时候他不能直接说出,又止不住在情愫吐尽之后的自然流露罢了。 从文学创作的角度来看,曹雪芹在《红楼梦》中所付出的心血与时间,远非简单的编纂所能概括。他不仅对作品反复打磨,更在字里行间倾注了个人情感与人生感悟。这种高度投入的创作过程,本身就足以证明其作为作者的身份。尽管当时的社会环境限制了他公开署名的可能性,但通过文本中流露出的深情与执着,我们依然能够感受到他对这部作品的深厚情感与责任担当。因此,将《红楼梦》归于曹雪芹名下,不仅是对历史事实的尊重,也是对其文学贡献的肯定。
胡适手迹
在二十世纪初新红学兴起之前,曹雪芹是《红楼梦》作者这一观点早已被广泛接受。
明义约在乾隆二十三、四年(1758、1759)撰有《题红楼梦》诗20首,此组诗题下的注说:“曹子雪芹出所撰《红楼梦》一部。”
永忠于乾隆三十三年(1768)写《因墨香得观红楼梦小说吊雪芹三绝句(姓曹)》,诗中有“不是情人不泪流”“几回掩卷哭曹侯”的句子。
至嘉庆年间,《红楼梦》的新印本、评本,以及续书、戏剧等频繁涌现,曹雪芹为《红楼梦》作者的共识得到进一步强化。
本衙藏板《后红楼梦》
以续书为例,《后红楼梦》卷前逍遥子撰序说:“曹雪芹《红楼梦》一书,久已脍炙人口,每购抄本一部,须数十金。”
《续红楼梦新编》海圃主人撰“自序”说:“曩者,曹雪芹先生有感而做《石头记》一书,别名为《红楼梦》者,寄感慨于和平,寓褒贬于惩劝,趋俚入雅,化腐为新,洵哉价重当时,名噪奕世矣。”
《后红楼梦》还将曹雪芹设计成书中人物,叙宝玉央及曹雪芹编撰了《红楼梦》,再邀请他另编一部《后红楼梦》,并让他参与贾府事宜,与书中人联诗作对,出现的场次与叙述文字十分多。如此的变化看似虚幻,却也体现出著作者超凡的叙事技巧,并凸显和加深了《红楼梦》作者为曹雪芹的共识。
进入到这一百年,为什么《红楼梦》曹雪芹的独立署名权不能得到确认?而今终于抛弃“高鹗伪续”之说,本应回到1953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版的“曹雪芹著”;但主流红学却选择了“无名氏续补”。
冯其庸在1982年出版的《红楼梦》校注本《前言》中写道:“现存《红楼梦》的后四十回,……其所据底本旧说以为是高鹗的续作,据近年来的研究,高续之说尚有可疑,要之非雪芹原著,而续作者为谁,则尚待探究。”
2022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《红楼梦》校注本四版,在修订说明中说:“而随着这些年关于《红楼梦》后四十回续作者研究的深入,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“高续说”,而续作者到底是谁仍无法确定。
《冯其庸评点红楼梦》
因此二〇〇八年本书第三版将《红楼梦》作者的署名改为:‘(前八十回)曹雪芹著,(后四十回)无名氏续,程伟元、高鹗整理’,这是严肃的学术态度,是对社会、对读者负责任的表现,是后四十回作者问题研究的客观反映。”
如此严肃负责的学术态度,无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,但说是“后四十回作者问题研究的客观反映”,如果说是“二〇〇八年”是,快二十年后的今天就不一定是,应该说承认后四十回为曹雪芹的证据更多、呼声更高。
承认《红楼梦》全书为曹雪芹所著,否定后四十回是高鹗伪续说,有人担心会降低围绕脂本、脂批的大量肯定性文字的价值,使探佚空间会变狭,甚至不复存在,曹雪芹及红学也就失去很大的神秘感。
《石头记探佚》
但只有如此,唯有真正回归文本本身,廓清杂音,才能还原曹雪芹的本来面目。从根本上讲,曹雪芹虽是一位极其杰出的作家,但也不应将其神化。在这样一部篇幅浩大的作品中,出现一些瑕疵或艺术水准的波动是完全可能的,更何况后四十回本身存在“混乱难以整理”的问题;同时,曹雪芹生活在三百年前的文化背景中,必然受到当时意识形态和文化话语的制约,不可能以今天的思维或价值观念来表达。
笔者认同白先勇的观点,即“后四十回原本就是曹雪芹的原稿,只是后来由高鹗和程伟元进行了整理”。
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由张俊、沈治钧评批的《新批校注红楼梦》,以及笔者参与校订的人民教育出版社2024年版《红楼梦》,均标注为“曹雪芹原著,程伟元、高鹗整理”,这一署名方式基本符合历史事实,具有可行性。
不过,笔者以为还可更简化、更明确,即只署“曹雪芹著”,删去“程伟元、高鹗整理”。古今中外的文学名著多矣,而作者署名加“某某整理”的恐怕仅此一份,实际大多数长篇巨著多有他人的“整理”,如《三国演义》《水浒传》《西游记》等,甚至如《汉书》这样的史籍,也非一人所为;但却从未出现过整理者(含续者)与作者同时并署的先例,最多是在序跋中简要说明即可。
人民教育出版社版《红楼梦》
因此,对于《红楼梦》这样一部伟大的作品,应该早日将独立而完整的著作权归属于伟大的作家曹雪芹,以让后世读者全面来理解原著,全面来理解伟大而真实的曹雪芹。返回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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